法学论文

发布时间:2026年03月15日  作者:aiycxz.cn

# 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发布时间:2010-09-20 10:58 作者:写作100代写网 点击:次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摘要:刑事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。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与否,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活动的成败。本文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现状入手,分析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缺陷,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构想。关键词:刑事证据制度;缺陷;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。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与否,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活动的成败。本文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现状入手,分析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缺陷,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构想。一、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在立法上主要体现在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五章中,该章共8条,分别规定了证据的概念、证据的法定种类、收集证据的一般原则、运用证据的原则、证人的资格及保障等。此外,在《刑事诉讼法》的其他章节中,也规定了一些证据规范,如立案阶段、侦查阶段、起诉阶段、审判阶段都有关于证据的规定。另外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、全国人大法工委《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最高人民法院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,公安部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等,也对刑事证据制度作了补充规定。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法律渊源。二、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缺陷(一)证据规则不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中,证据规则不完善是一个突出的问题。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主要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、传闻证据规则、最佳证据规则、意见证据规则等。但这些规则在立法上规定得不够完善,有的甚至没有规定。例如,非法证据排除规则,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43条规定:“审判人员、检察人员、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,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、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、引诱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。”但该条并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的排除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61条规定:“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。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、引诱、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、被害人陈述、被告人供述,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。”该条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,但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,则没有规定。此外,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、证明责任、证明标准等,也没有明确规定。(二)证明标准不明确我国刑事证明标准是“案件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”。这一标准在理论上被称为“客观真实”标准。但这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,容易导致司法人员的主观臆断。而且,这一标准没有区分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,也没有区分不同证明对象的证明标准。例如,在立案阶段、侦查阶段、起诉阶段、审判阶段,证明标准是否应当有所不同?对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、量刑事实、程序事实,证明标准是否应当有所不同?这些问题在立法上都没有明确规定。(三)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健全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中,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健全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。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47条规定:“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、被害人和被告人、辩护人双方讯问、质证,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,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。”但该条并没有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41条规定:“证人应当出庭作证。符合下列情形,经人民法院准许的,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:(一)未成年人;(二)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;(三)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;(四)有其他原因的。”该条规定了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,但“有其他原因的”这一兜底条款,给司法人员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,容易导致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。此外,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措施,如经济补偿、人身保护等,也没有明确规定。(四)鉴定制度不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中,鉴定制度不完善也是一个突出问题。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19条规定:“为了查明案情,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,应当指派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。”但该条并没有明确规定鉴定的启动程序、鉴定人的选任、鉴定的程序、鉴定的标准、鉴定的效力等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59条规定:“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,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,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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